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暂行办

发布时间:2013-07-05     

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关于调整<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关于印发< 广州地区大中专院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及费用支付经办业务指引>的通知》(穗医管〔2011〕80号)、《关于2011年度大中专院校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结算模式的通知》(穗医管〔2011〕8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及时缴交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费的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要求,管好、用好学生门(急)诊医疗费统筹金,保障学生健康的一项具体保障制度;学生医保规定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的原则;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既有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权利,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学生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三条 设立“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监督管理小组”,由常务副院长任组长、医务室、总务处、学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院参保学生门诊医疗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审核医务室普通门(急)诊报销资料及票据。如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学校,并向市医保局报告,及时进行处理。

根据广州市医保管理局关于签订2012年度《广州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限额管理协议书》的通知,我院选定学生医保普通门(急)诊医疗费限额管理模式,学院医务室为我院学生医保普通门(急)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学院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范围之列。

广州市医保局按规定标准(已参保学生60元/人•年)限额拨付的普通门(急)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本院医务室及其他符合规定就诊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急)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关于公布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74号)确定的《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范围。

参保学生因普通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在我院医务室就诊,应持有效的医保卡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就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二)在校期间,参保学生患病须先到本院医务室就诊,由院医务室医生处理,如果由于条件所限及病情需要到校外医院就诊,必须由学院医务室医生确认、同意转诊到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医生同意转诊,在学校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自理。因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急诊就医需提供急诊证明:发票上加盖急症科公章)。可以不经医务室医生确认到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学生自费结算,后凭就诊门急诊病历、盖有省财政厅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门诊药品费用清单和医保卡,在就诊日期后2个月内,向学院医务室申请零星报销,经审核后属于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三)在实习期间,到实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学生自费结算,后凭就诊门诊病历、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门诊药品费用清单和医保卡,在就诊日期后2个月内,向学院医务室申请零星报销,经审核后属于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四)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居住所在地,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学生自费结算,后凭就诊门诊病历、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门诊药品费用清单和医保卡,在就诊日期后2个月内,向校医务室申请零星报销,经审核后属于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五)在我校医务室就诊的和其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当月有效。

(六)普通门(急)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3.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5.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生医疗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享受医保待遇学生的医疗行为。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医疗监督管理小组应会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追回直接责任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者和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2.持他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冒名就诊的,或冒用参保大中专学生身份在校外医疗机构就医并申请零星报销的;

3.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用的;

4.获取医疗保险药品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广州市实施新的大学生医保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由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监督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报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处备案。

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10月10日